四川大学教学管理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2-23 09:33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及有关部处、学院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措施得以顺利地贯彻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继续实行并完善本科教学督导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成立教学管理督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成员若干人。教学管理督导组组长和成员均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条教学管理督导组由学校选聘,其组成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教学行政管理经验,热心教育教学改革,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第三条教学管理督导组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在教学主管部门的协助下,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部处、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检查各单位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项工作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保证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实现。  

 

  第四条督导工作采用综合评估、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学院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思想、办学方向和教学改革思路是否端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教育改革措施的情况;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的实施状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项改革的进展与成效;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措施与效果;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与效果;学科、专业建设的措施与效果;教学设备、教学条件的改善与更新;教学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情况;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调控作用的发挥;教风、学风的建设情况;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情况;毕业生质量与用人部门的反映等。  

 

  第五条各单位要支持配合督导员的工作。督导员在督导工作中通过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听取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现场调查,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要求限期改正,对行政管理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督导组完成某项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被督导单位应主动听取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改进结果向学校报告。必要时督导组可以进行复查。  

 

  第七条督导组每学期完成督导工作后,应向主管的校长汇报督导结果,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总结推广被督导单位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优秀事迹。  

 

  第八条学校设立督导办公室,由教学主管部门选配工作秘书,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协助配合督导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四川大学

                                                   200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