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4 09:48

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好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四川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较高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三等奖。在校级一等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七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县(处)级及其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的学院、部门提出申请。

    跨校、学院的若干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其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属在校单位的,可按本办法联合向学校申报,并占用该学院的申报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学院应在学校规定限额范围内推荐,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类型的成果。

    2001年(含2001年)以前已获得其他方面省(部)级及校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届成果奖。

    第十三条 申请校级奖的成果,需填写学校统一制作的《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各一式三份)及其软盘(一张),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市(地、州)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两本)。

    经校级评审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需由申报单位再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及软盘(一张),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在市(地、州)级、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四川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评审校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二)推荐省家级一等奖、二等奖项目。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四)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组织下评审产生。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需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结束后,校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核准并公布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