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4 11:39

四川大学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凝聚和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和创新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本科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学改革的试验田和示范窗口。基地建设由学校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基地指我校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第四条 各基地的管理须执行本办法并在依照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基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成立常设的校、院两级专门的领导机构,以使基地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相关部处和学院领导为成员的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核各基地发展规划,对基地发展方向和改革思路做出决策;指导、监督和推进基地建设与改革;协调教务、人事、计财、设备、后勤等有关职能部处的工作为基地建设服务;组织校内专家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等等工作。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教师组成的基地建设工作小组,基地实行负责人制度。基地建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及方案的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和具体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商讨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听取各基地负责人的汇报,帮助解决问题;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 基地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条 基地建设应围绕不断提高基础科学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基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把基地建设成为有特色、有影响的教学研究中心、教学成果示范中心、师资培训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带动相关学科的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本科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提高和发展。

  第十一条 基地应发挥教学改革的优势,使教学改革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成为有影响的名副其实的教学研究中心,同时充分发挥基地在教学改革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使之成为教学成果示范中心。

  第十二条 基地应通过一系列的师资培训活动,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通过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为人才成长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努力使基地成为基础学科人才的师资培训中心。

第十三条 基地应在基础学科领域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通过选派基地的骨干教师出国讲学、访问或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及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等活动,使之成为基础学科教学和科研的国际交流中心。

 

第四章 基地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各基地采取招生提前批次录取、二次选拔以及招收具有专业特长的学生等多种灵活形式为基地吸引高质量的优秀生源,提高基地生源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为基地学生单独编班授课和管理、单独配备辅导员、单独为学生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安排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为学生上课,同时加强基地的教学研究,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式和课程体系的改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在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资料、学术研究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条件等方面的使用上为基地班的学生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基地班要引进竞争机制,实行“筛选、分流淘汰”机制,每年应根据学习成绩淘汰少部分学生转入普通班,同时从普通班学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转入基地班学习,以保证基地班的总体质量。

 

第五章 基地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项目指各类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进行立项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基地项目申报和初评的组织工作。每年根据项目管理方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基地参加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基地所在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由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组进行初评遴选后,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学校审查后统一报项目管理方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项目,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项目管理方批准的基地项目列为我校教改项目的重点项目,并纳入《四川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实行资助经费配套制度,以确保基地项目研究地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基地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审查后报项目管理方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地项目完成后,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和签署意见后,与其它相关材料送项目管理方申报结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通过项目管理方结题验收的基地项目所在学院优先审批后继项目和优先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对无故不参加项目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地项目所在学院将取消该学院两年内申请类似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基地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地建设经费一般由国家资助经费和校内配套经费两部分组成。学校根据国家同期经费投入的额度,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基地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建设经费,并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地设立奖学金和建设基金等,以满足基地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国家划拨的基地建设经费将全部下达到基地所在学院,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基地建设经费采取基地所在学院使用,学校审核的管理办法。学校将基地建设经费分项目分别单独建立帐号,基地支出费用须经基地负责人签字,同时按支出用途经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实验和实习条件,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一般要求硬件建设经费要占总数的60%,改革项目和师资培训占22%,学生科研占12%,奖学金占6%。

第三十二条 基地项目经费的使用执行基地项目管理方的规定,并列入学校财务管理,分资金渠道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实施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第七章  基地建设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基地建设提供各方面的政策优惠和便利。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保障学校为基地提供的各种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级基地视同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样进行建设。并每年从学科建设的年度预算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级基地在有关岗位设置、聘任和分配制度改革上视同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样对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基地在图书资料建设、先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与设备的应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较大幅度提高基地班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保证基地班每年应届毕业生的免试保送研究生比例占全班人数的30%以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参加基地教学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在教学奖励的评比、职称晋升、业务提高、教改立项等方面进行倾斜,优先考虑。

 

第八章  基地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和学校将组织检查评估组,对基地建设方案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并对建成项目评估验收。

  第四十条 检查评估专家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评估标准、检查办法,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提出评价结果,对资金投入提出调整意见。基地建设方案、改革目标、经费投入、“硬件”建设、教学改革与创新成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将作为重要的评估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基地点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各项目检查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立项三年后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第四十二条   凡各项建设工作优秀的基地点,将给予表彰和优先支持;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基地点资格;对正式挂牌的基地点,将每隔4-5年评估一次。

第四十三条 各基地应当提前作好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和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加强国家级“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联大教[1998]32)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