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进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0:38

川大实〔2012〕14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学校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申报工作和强化后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办法

            2.四川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申报表

       

                   四川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科研教学用品进口 管理办法 通知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12月20日印发 

 打字:贾盛庆    校对:张建全     印数:100份 

附件 1

 

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申报工作和强化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后续监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范围具体参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科教用品能否免税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进口单位需另备关税及增值税款。

第四条 一般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程序

1.签订《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

学校统一采购的进口科教用品,由学校相关招投标专业工作组牵头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未达到招标金额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进口科教用品,自行完成购置论证、经费落实和签订《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程序。

2.办理进口批文

进口科教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向设备处提交《四川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申报表》(见附件),经设备处审核后,按进口物品的监管条件分别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进口批文。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有责任配合设备处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

3.签订外贸合同

设备处将《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和《四川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申报表》递交外贸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外贸公司按照《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执行进口代理业务,签订外贸合同。设备处和用户单位有权对外贸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外贸合同条款内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办理免税手续

设备处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后出具“免税证明”。用户单位和外贸公司有责任协助办理免税手续。

5.付款

用户单位在外贸合同生效后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及进口环节中的费用,同时,用户单位还应了解和承担货物进口期间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货到国内口岸后外贸公司负责办理通关手续,并将货物送交给用户单位指定的实验室;货物验收合格后与外贸公司结算最终费用。

第五条 验收及索赔

1.开箱前:用户单位应仔细检查装运箱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检查防倾斜、防震动等标签是否正常。

2.开箱验收:

1)验收准备:用户单位开箱验收前应准备好安置进口设备的实验用房,提供相应的验收检测条件。

2)验收时间:货到校后10天内(注意索赔期),用户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和外商技术人员一起开箱验收。

3)验收内容:开箱后以《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和外贸合同为依据,对照装箱单逐一清点物品数量、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是否损坏或变质,是否属陈旧设备改装。验收合格的进口仪器设备需填写《四川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单台件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需另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信息表》。

4)设备安装调试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正确操作,对设备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做好记录。

3.索赔:

1)开箱前,如发现外观破损或标签不正常,应立即要求运输部门签发残损证书,并立即通知设备处和外贸公司,对装运箱外观拍照,以此作为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办理索赔的依据。

2)开箱验收时,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要求时,要对箱号、品名及问题进行登记、拍照,同时通知设备处和外贸公司进入索赔程序;设备处或外贸公司将委托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现场进行检验检疫,办理商检证书,此商检证书是处理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在索赔有效期内与供货商进行赔偿条款的谈判,并办理退、换货的出关进口手续。

第六条 免税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1.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免税科教用品均属于四川大学的国有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到货验收后,用户单位需要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其它物品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在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海关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抽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出监管地点的,需报海关审批,对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捐赠物品进口。境外公司、组织、团体或个人以各种形式向学校提供捐赠的科教用品,用户单位在捐赠物品发货前向设备处提供捐赠函和接受函原件,同时提供捐赠用品的详细清单、形式发票及《四川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申报表》,设备处将依据上述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旧机电产品进口。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必须在装运前向设备处提交《四川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由设备处按照国家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到货开箱验收时还必须向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验,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第九条 学校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进口少量消耗性试剂、原料和配件等物品,设备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向海关申报免税。

第十条 因用户单位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进口手续,致使货物到港滞留海关而产生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规定》(川大实〔2003〕3号附件1)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