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实验教学中心文物标本安全守则

发布时间:2014-07-14 15:01

考古学实验教学中心文物标本安全守则

 

1.采集、发掘的文物标本,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逐件填写入库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库并分类、定名。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2.库房必须建立标本编目卡片,并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3.标本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

4.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5.文物标本出库后,由使用者负责保养,保管员对文物标本的安全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其他可能损坏文物标本的现象要及时纠正。

6.文物标本归库时,保管员与使用者要按照出库凭证,逐件核实。如有遗失或损坏,当事人要做出书面说明,报单位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7.严禁因私提用文物标本。

 

 

 

四川大学考古学实验教学中心

                                                     2006年5月